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粮食收购许可证
行政许可的具体内容: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
执行行政许可的行政部门:祥符区粮食局
具体依据:
1、 国务院第407号令《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
2、 国家粮食局、工商总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2004]121号)
3、 省粮食局《河南省粮食局收购资格具体条件》(豫粮[2004]90号)
4、 省粮食局《河南省粮食局关于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豫粮文学[2005]16号)
5、 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出申请
6、 企业需提供20万元以上的资金筹措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3万元以上的存款证明
7、 企业需提供20万公斤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仓储及设施证明8、 有关粮食质量等级检验、检测仪器证明、检测人员、统计人员的有效培训证明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 法定代表人(负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 《营业执照》或工商行证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3、 资信证明
4、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凭合同
5、 有关粮食质量等级检验、检测仪器证明、检测人员、统计人员的有效培训证明
6、 原业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收购销情况年报表
7、 审核机关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是否需要收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