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董杉杉
为蝇头小利,二人盗窃价值78元物品,被判处刑罚。12月16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靳某、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出狱刚逾两年的靳某、杨某因手头拮据,心生歪点,打起了别人口袋的主意。“我都已经观察好几天了,这几家一般下午都没人,咱们可以去试试,也整俩零钱花花……”靳某对杨某说。
说干就干,二人带好装备准备大干一笔。5月8日二人到早已侦查妥当的夏某家盗窃,翻了十几分钟。愣是什么也没有捞着。不甘心的二人,又于15时许翻墙进入姬某某家实施盗窃,共盗取耳钉两对、项链一条,正在二人准备离去,正好被回家的姬某某撞见,二人随即逃跑,后被村民当场抓获,扭送公安机关。经祥符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78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靳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二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因二被告人均系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结后语:根据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比原条文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等内容,所以既使不是多次盗窃、数额达不到较大标准,如果是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仍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二被告人尽管盗窃物品价值不足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的关于1000元以上为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其为入户盗窃,不受数额限制,“只要出现入户、携带凶器进行盗窃的行为,不管数额多少,均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