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荣宝、张亚慧
借条虽不是唯一能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但若没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就只能认定借款关系存在。近日,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原告提供有借条,但被告却抗辩称是赌博款的案件。因其抗辩理由无证据证明,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共计 255000元。
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是非常要好的朋友,二人自认识以来高某多次向王某借款,于2014年8月5日高某借王某现金20000元,并书写借条一张,期限自2014年8月5日至2014年9月4日;2014年8月28日借王某现金30000元,并书写借条一张,期限自2014年8月28日至2014年9月27日;2014年10月14日借王某现金100000元,并书写借条一张,期限自2014年10月14日至2014年11月13日;2015年4月24日,高某借王某现金105000元,未约定还款时间。以上四笔借款,高某至今未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亲笔为王某出具的借条,在其未提供自己受到威胁或欺诈的情况下,应认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高某辩称借款是因赌博产生的赌债,却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