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政策解读
一、问:什么是临时救助?
答: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二、问: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1、居民户口本;2、居民身份证;3、居住时间证明(非本地户籍);4、家庭收入证明;5、区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问:临时救助的范围有哪几种情况?
答:按对象和困难程度可分为家庭对象、个人对象和其他特殊困难对象。
1、家庭对象:具有本区户籍的常住居民,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3、由区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
四、问: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答:(一)救助对象
1.家庭对象。具有本区户籍(或持有居住证)的常住居民,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3.由区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救助标准
1.基本生活救助标准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当地月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发放1至3个月的临时救助资金,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6个月。按照标准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全年享受临时救助不应超过两次。分以下三种类型:
(1)因一般事由,城镇居民救助标准每户为300—1000元,农村居民救助标准每户为200—900元。
(2)因各种突发性灾难和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城镇居民最高救助标准为每人2400元;农村居民最高救助标准为每人1500元。
(3)按照上述标准救助后,支付大额医疗费用仍有较大困难的,由区政府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召集人召集相关单位负责人,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农村居民救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元 ,城镇居民救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
2.医疗救助标准
(1)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重大疾病保险补偿后,需自付剩余合规医疗费用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实施救助。
(2)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由交通部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3)对紧急救治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机构可按照《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卫医〔2014〕40号)有关规定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对按照上述标准救助后,支付大额医疗费用仍有较大困难的,由区政府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召集人召集相关单位负责人,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3.住房救助标准
对因火灾等意外事故导致无家可归的困难群众,可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建住保〔2014〕42号)规定,制定相应救助标准,视其住房困难延续时间,发放不超过6个月的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或提供适当的临时住所。
五、问:临时救助有哪些方式?
答: 1.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以发放临时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特殊情况下,民政部门可直接发放现金,并建全临时救助金发放制度,明确发放责任,规范发放手续。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民政部门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3.提供转介服务。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完成申请及后续管理工作;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六、问:临时救助应按什么程序办理?
答:1.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对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当地乡镇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区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区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非本地户籍居民申请临时救助的,户籍所在地区民政部门要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待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发现、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乡镇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要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办理临时救助。
各级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要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2.审核审批
(1)一般程序。乡镇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要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进行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于15个工作日内报乡镇民政部门审批。乡镇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要于每季度末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社区)张榜公示临时救助结果。
区民政部门根据乡镇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救助事项,区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审批,审批结束后应报区民政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强行索要临时救助,威胁、侮辱、打骂临时救助工作人员,扰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工作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2)紧急程序。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要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要按一般程序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或相关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要有集体研究会议记录和经办人签字。